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16條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 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