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通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75條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之支持物、基礎、橫擔、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 應能支持前章第三節規定之垂直荷重、水平橫向荷重及水平縱向荷重 ,且不超過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機械強度。

二、為考慮架空線組成構件之製作及施工之誤差,進而影響線路應有之強 度,於應力設計時,應酌留適當之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