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59條
供電電纜適用之建設等級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第七十八條所述之各式電纜,應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 建設之。

二、第二類:其他供電電纜不得低於相同電壓之開放式導線建設等級。

第160條
線路之交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跨越另一線路時,不論其是否在同一支持 物上,均視為交叉。

二、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者,均視 為交叉。

三、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則不視為交叉。

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上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其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 物應符合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建設等級 。

二、下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從另一條線路下方穿過時,該導線、架空地 線及支持物僅需依本章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之建設等級裝設。

三、多重交叉:

(一)線路在一個跨距內跨越二條以上之線路,或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 路之跨距,該跨距又跨越第三條線路之跨距,在跨越其他下方線路 時,最上方線路之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下方任一條線路所要求之 最高等級。

(二)通訊導線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應以特 級建設之。除供電導線為電車接觸線及其相關饋線外,儘量避免將 通訊導線架設在供電導線上方。但屬複合光纖架空地線(OPGW)之 通訊導線,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