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架空線路之裝設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50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線徑規格規定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

(三)一般構件:四.○毫米。

(四)鋼板:四.五毫米。

(五)方形鋼管:二.○毫米。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毫米。

(二)非承受應力配件:二.○毫米。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百毫米。

(二)高壓線:一百五十毫米。

(三)低壓線:一百二十毫米。

五、線材線徑: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線徑不得小於附 表五○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毫米乘七十五毫米。

第51條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 如下:

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 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

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 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第52條
架空導線之分歧線之引接規定如下:

一、線路之分歧點應在作業人員易於到達處,並宜在電桿或鐵塔之上。

二、分歧點應有適當之支持,以免分歧線因擺動而與支持物或其他線之絕 緣間距不足,及減少登桿(塔)或桿(塔)上作業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