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開關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0條
接戶開關之設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戶應有接戶開關之設置,需能同時啟斷進屋線之各導線。但多線 式之被接地中性線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接戶開關應裝於容易接近之處,其距地面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二 ‧○公尺間為宜,且應在最靠近導線之進屋點及電度表之負載側。

三、接戶開關應採用不露出帶電之開關或斷路器。

四、一組進屋線供應數戶用電時,各戶之接戶開關得裝設於同一開關箱內 或於個別開關箱內 (共裝於一處) 或在同一配電箱上,其開關數如不 超過六具者,得免設總接戶開關。

五、多線式電路之接戶開關於啟斷非接地諸導線,而不能同時啟斷被接地 之導線者,應在接戶開關箱內或配電箱上備有其他設施,使能隔離該 被接地之導線。

第31條
接戶開關應有之額定不得低於第二章第三節所計得之負載及左列之額定值 :

一、僅供應一分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一五安。

二、僅供應單相二線式分路二路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三、進屋線為單相三線式,計得之負載大於一○千瓦特或分路在六路以上 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應不低於五○安。

四、上述以外情形者,其 (接戶開關) 額定值不得低於三○安。

第32條
接戶開關之接線端子應採用有壓力之接頭或夾子或其他安全方法裝接,但 不得用焊錫焊接。

第33條
限時開關之電源及緊急照明之電源得接於接戶開關之電源側,但須於電度 表之負載側。

第34條
同一用戶在其範圍內有數幢房屋者,主屋應照規定裝設接戶開關外,其餘 分屋亦應備有開關俾便切斷所有之非接地導線。

第35條
分路中被接地導線不得裝開關或斷路器,但如裝開關或斷路器時,必須與 非接地之導線能同時啟斷。該被接地導線如未裝開關,應以妥善方法妥接 於端子上,以便利分離,而不致妨礙測量該電路之絕緣。

第36條
開關及斷路器應屬一種不露出帶電且能在外部操作之型式者。

第37條
開關或斷路器裝於潮濕或戶外時,其保護封閉箱應屬防水型者。

第38條
單投開關之裝置方式,應不使開啟之刀片因其本身之重量,而自行開關電 路。

第39條
開關應裝於乾燥及易於接近之處所,且操作開關 (如手捺開關) 應盡可能 將數個集中一處。

第40條
刀型開關除雙投式者外,其裝接方式應使該開關停放於開路位置時,刀片 應不帶電。

第41條
埋入型手捺開關,如裝於不加接地之金屬開關盒內,且該處之地板係屬能 導電者 (水泥地板係屬能導電者) ,該開關之蓋板應使用不導電及不燃燒 之物質製成者。

第42條
附有突出鍵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斷路器,如其極數適合要求者,可作為開關 之用。

第43條
斷路器須明確指示其啟斷 (OFF) 或閉合 (ON) 之位置。斷路器如垂 直裝置於配電盤 (箱) 上,其操作鍵向上時須表示閉合 (ON) 之位置。

第44條
供裝置開關或斷路器之金屬配 (分) 電箱,如電路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 ,應加接地。

第45條
刀型開關其電壓在二五○伏以下,額定電流在一五○安以上者及電壓在六 ○○伏以下而額定電流在七五安以上者,僅可作為隔離開關之用,不得在 有負載之下開啟電路。

第46條
手捺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手捺開關全部露出於敷設面者,應裝於至少二○公厘厚之木托或其他 絕緣物座上。

二、手捺開關之裝置應使電路閉合 (ON) 或啟斷 (OFF) 時有明顯之 標誌。

三、用為控制電感性負載 (如日光燈、電扇等) 者應不超過手捺開關額定 電流值之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