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17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或配線裝設在特殊場所時,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八節 規定。

第396-18條
屋內場所包括整體、附加與獨立之停車場或車庫、封閉地下型停車構造物 及農業用建築物等裝設電動車供電設備規定如下:

一、位置:電動車供電設備應位於可直接連接至電動車輛處。

二、高度:電動車供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設於離地面高度四五○公厘或一 八英寸以上,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以下處。但經設計者確認為安全充 電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不需通風:電動車輛使用非開放式蓄電池,或電動車供電設備符合第 三百九十六條之七第二款規定,並經設計者確認可用於建築物內充電 而不需通風者,不需設置機械式通風。

四、強制通風:電動車供電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第三款規定,並 經設計者確認可用於建築物內充電,並須通風者,應設置機械式通風 。通風應同時具有進氣及排氣設備,且應永久裝設於建築物內供外面 空氣引入或排出口。僅經特殊設計之正壓通風系統得用於經設計者確 認適用之建築物或區域。同時可被充電之全部電動車輛,其每部之最 小需要通風量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符合表三九六之十八~一或表三九六之十八~二之規定。

(二)依下列公式計算最小需要通風量: 1.單相: (伏)(安) 通風(立方公尺/分鐘)=────── 1718

(伏)(安) 通風(立方英尺/分鐘)=────── 48.7 2.三相: 1.732(伏)(安) 通風(立方公尺/分鐘)=──────── 1718

1.732(伏)(安) 通風(立方英尺/分鐘)=──────── 48.7 (三)電動車供電設備通風系統由合格人員設計,作為建築物總通風系統 整體之一部分者,最小需要通風量得以符合工程研究之計算決定。

五、依前款規定設置之機械式通風設備,其供電電路應與電動車供電設備 電氣連鎖,且於電動車充電週期內保持通電。電動車輛之供電設備, 其插座額定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電流為一五安及二○安,應裝設開 關,且機械式通風系統應透過供電至插座之開關為電氣連鎖。

第396-19條
屋外場所包括停車場、道路、路邊停車場、開放式停車構造物及商業充電 設施等裝設電動車供電設備規定如下:

一、位置:電動車供電設備應設於能直接連至電動車輛之位置。

二、高度:電動車供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設於離停車位置之地面高度六○ ○公厘或二四英寸以上,且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以下處。但經設計者 確認為安全充電之場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