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設備構造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5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額定值,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 或此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且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一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定,得以附插頭軟線連 接。其他所有電動車供電設備應為永久連接,並牢靠固定。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帶電組件不得暴露。

第396-6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供負載使用。

本節電動車輛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第396-7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標示規定如下:

一、應由製造商標示「電動車輛專用」。

二、不需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不需通風」 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三、強制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強制通風」 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第396-8條
電動車耦合方法應採用傳導或感應方式。

附接插頭、電動車連接器及電動車充電接口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 者。

第396-9條
電纜安全電流量應符合表九四中五.五平方公厘或十 AWG 以下,或表一 六之三中八平方公厘或八 AWG 以上規定。

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二五英尺。但配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 全充電之電纜管理系統者,不在此限。

第396-10條
當電動車連接器從電動車輛脫離時,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互鎖,以啟斷電 動車連接器及其電纜之電力。但額定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及電流為一五安 或二○安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在此限。

第396-11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或設備之電纜連接器總成,受到拉扯時可能導致電纜破裂 或電纜與電力連接器脫離,並露出帶電組件者,應採自動斷電方式將電纜 及電動車連接器斷電。但用於單相額定電壓為一二五伏及電流為一五安或 二○安插座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