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配線方法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4條
電動車耦合器規定如下:

一、極性:電動車耦合器應分正負極。但該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 安全充電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互換性:電動車耦合器應有不與其他電源設備互換配線設備之構 造。非接地型之電動車耦合器不得與接地型電動車耦合器互換。

三、構成及裝設:電動車耦合器之構成及裝設,應能防護人員碰觸到電動 車供電設備或電池之帶電組件。

四、無意間斷開:電動車耦合器應有防止無意間斷開之裝置。

五、接地極:電動車耦合器應有接地極。但該充電系統之一部分經設計者 確認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接地極連接:應採用先連接後斷開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