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1條
以傳導或感應方式連接電動車輛至電源之電動車輛外部電氣導體(線)與 設備之裝設,應適用本節規定;電動車輛充電有關設備與裝置之裝設,亦 同。

第396-2條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使用,且由可充電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光 電組列或其他方式提供電力至電動機,作為主要動力之自動式車輛及 電動機車。

二、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PHEV):指在道路上使用,具備可充電儲存 系統,能儲存及使用車外之電能,且有其他種類動力來源之一種電動 車輛。

三、可充電儲存系統:指具有可被充電及放電能力之各種電源。

四、電動車耦合器:指相互搭配之電動車充電接口與電動車連接器。

五、電動車供電設備:指以轉移用戶配線與電動車輛間能量之目的而裝設 之器具,包括非被接地、接地、設備接地之導體(線)與電動車連接 器、附接插頭,及其他所有配件、裝置、電源出線口。

六、電動車連接器:指藉由插入電動車充電接口,建立電氣連接至電動車 輛,以達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目的之裝置。

七、電動車充電接口:指在電動車輛上所設非屬電動車供電設備之組件, 而以供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之連接器插入裝置。

八、人員保護系統:指結合人員保護裝置與構成防護功能組合之系統,於 一併使用時,可保護人員避免遭受電擊。

九、電動車輛非開放式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充電之電氣化學電池所組 成之密閉式蓄電池。

第396-3條
本節供電設備應採用交流系統電壓一一○、一一○/二二○、一九○Y/ 一一○、二二○、三八○Y/二二○及三八○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