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特別低壓設施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61條
特別低壓設施係指電壓在三○伏以下並使用小變壓器如電鈴、訊號及飾燈 等。

第362條
本節所指之變壓器其一次側電壓應在二五○伏以下,二次側電壓應在三○ 伏以下,其額定容量之輸出不得超過一○○伏安。

第363條
變壓器之銘板上應註明一次及二次電壓,二次短路電流及製造廠名等。

第364條
變壓器之一次側端子應附加適當防護設備,使不易為人觸及。

第365條
變壓器一次側及二次側端子應附加明顯標誌俾資識別。

第366條
變壓器之一次側非接地的一線應裝置過電流保護設備。

第367條
特別低壓設施應選用導線其線徑不得低於○‧八公厘。

第368條
設施特別低壓線路時,不得使用自耦變壓器。

第369條
有二具以上之變壓器同時使用,其二之側不得「並聯」連接。

第370條
在特別低壓線路中,當各項電具均接入時,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 絕緣電阻不得低於左列規定:

一、裝置於屋內者○‧一MΩ。

二、裝置於屋外者○‧○五MΩ。

第371條
特別低壓線路與其他電線路、水管、煤氣管等應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第372條
供應用戶用電之電源,如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該戶之電鈴應按本節 規定辦理。

第373條
二次側之配線得用花線,其長度可酌情延長,不受三公尺以下之限制。

第374條
在易受外物損傷之處設施線路時,應按木槽板或導線管裝置法施工。

第375條
如由同一線路裝設多數之電鈴及電鈕時,導線之接觸部分均應裝置連接盒 ,俾易檢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