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器醫療設備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55條
設施電氣醫療設備工程時,限用電纜線。

第356條
在控制盤上應裝設左列器具:

一、電流計、電壓計等。

二、開關設備。

第357條
X線發生裝置 (包括X線管,X線管用變壓器,陰極加熱用變壓器及其他 附屬裝置與線路) 可分為左列四種:

一、第一種X線發生裝置:露出充電部分且X線管施有絕緣皮而以金屬體 包裝者。

二、第二種X線發生裝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點外,在其他地點不露出 充電部分且X線管施有絕緣皮且有金屬體包裝者。

三、第三種X線發生裝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點及設置於距地面在二‧ 二公尺以上者外在其他地點不露出充電部分且X線管施有絕緣皮而以 金屬體包裝者。

四、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除上列各種情形以外者屬之。

第358條
在第二、第三、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除操作上之必要部分外,其餘均 不得移動使用。

第359條
設施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時,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 (X線管之引出線除外) 除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 外,其餘均應照左列規定設施之: (一) 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線路應距離地面二‧ 二公尺以上,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應遞加 二○公厘。 (二) 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線路與敷設面間之最 小距離應在三○○公厘以上,如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 不及一萬伏應遞加二○公厘。 (三) 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導線相互間之最小距離 應在四五○公厘以上,如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 萬伏應遞加三十公厘。 (四) 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與其他高低壓線路、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 等相互間之距離應照第三目之規定辦理。

二、X線管之引出線須按X線發生裝置之種類分別使用左列各種導線,該 項引出線與X線管應焊結牢固: (一) 在第一、二、三等三種X線發生裝置中應使用裝甲電纜。 (二) 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應使用裝甲電纜或鋼皮軟管線,管中導 線應為直徑在一‧二公厘以上之軟銅絞線。

三、X線管用變壓器及陰極加熱用變壓器之一次側開關,應裝設於容易接 近之處。

四、如有二具以上之X線管裝置使用時,應分別設置分路。

五、裝設於特別高壓線路上之電容器,應附設放電設備,以消滅殘餘電荷 。

六、X線發生裝置之各部分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一) 變壓器及電容器之金屬外箱。 (二) 電纜之鎧甲。 (三) 包裝X線管之金屬體。 (四) X線管及其引出線之金屬支架。

七、凡距離X線管之露出充電部分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物件均應按「第三 種地線工程」接地。

八、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及其附屬配件之週圍應設立柵欄或加適當保護, 俾不易為人觸及。

九、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線管引出線之露出充電部分與建築物,X 線管之金屬支架及週圍之金屬物件間之最小距離如左: (一) 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須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 (二) 如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中者應遞加二○公 厘。

十、使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時,距離人體不得小於二○○公厘,以策安 全。

第360條
在X線管上之明顯部位應註明最大使用電壓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