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潮濕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34條
潮濕場所係指浴室、廚房、釀造及貯藏醬油等物質之處所,冷凍廠、製冰 廠及其他發散水蒸汽之地點。

第335條
在潮濕場所設施線路時,不得按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法施工。

第336條
按磁珠裝置法設於線路時,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間,相鄰二支持點 間之距離應照表三三六之規定辦理。

第337條
潮濕場所,得按金屬管,非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施工。

第338條
在浴室及其他潮濕處所以不裝用吊線盒為宜。

第339條
裝用吊線盒時,應使用防水導線,且不得有分歧或接續。吊線盒以下應使 用防水之無開關燈頭。

第340條
浴室內若裝設插座時,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其位置應遠離浴盆, 使人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插座。

第341條
浴室內裝用之燈具應能防水及防銹,且控制開關之位置應遠離浴盆,使人 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開關。

第342條
在潮濕場所使用之電動機以及其他電機器具應有防濕、或防水型者。

第343條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裝置漏電斷路器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