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鉛皮電纜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60條
鉛皮電纜須按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施工方法裝設。

第261條
電纜與配件之連接及支持。

一、鉛皮電纜之配件須有適當強度,且具完全之電氣連接。

二、電纜之支持按第二百五十五條固定之。

第262條
彎曲鉛皮電纜不可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之內側半徑須為電纜外徑之十二 倍以上。

第263條
連接電纜應依導線接續之規定外,不可傷及導體或絕緣。且連接後電纜內 部不得受水分侵入。

第264條
電纜與絕緣之連接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電纜與絕緣導線之連接點,須使用特殊之電纜終端,但在屋內乾燥 處所,或雨線內施工者可用特殊膠帶替代特殊之電纜終端。

二、在雨線外使用特殊電纜終端時,其引入內部之導線,不得受雨水侵入 。

第265條
在交流電路使用有外層鋼帶或鐵線之鉛皮電纜時,原則上,該回路之全部 導線應裝於同一鋼帶或鐵線層內,但可保持電磁平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