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纜架裝置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49條
電纜數量較多時,為便於電纜的裝置與維護,可將電纜裝在電纜架 (tray ) 上作固定或支持及保護。以配合廠房或建築物內之電纜槽及溝道等裝置 。

第250條
電纜架不得裝於吊車或易受損之場所。

第251條
電纜架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須具有適當強度以支持全部電纜。

二、不得具有尖銳邊端、鋸齒狀,或突出物而傷及電纜之外皮。

三、以金屬製成者須有適當之銹,否則應採用不銹蝕材料。

四、須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應具配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以改變其方向及高度。

第252條
電纜架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纜架須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纜架之電氣連接性, 及電纜之固定。

二、電纜由電纜架轉進其他管槽時,應避免電纜產生機械應力。

三、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子或保護箱加以保護。

四、六○○伏以下之電纜可裝於同一電纜架。

五、超過六○○伏之電纜不得與六○○伏以下電纜裝於同一電纜架,但以 非易燃性之隔板隔離或採用金屬外皮電纜配裝不在此限。

六、電纜架可延長橫跨隔板牆壁或垂直於潮濕或乾燥處所之台架及地板, 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止火災擴大之裝置。

七、電纜架須具有適當空間以供裝置和維護電纜。

第253條
電纜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纜可在電纜架內連接,但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

二、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須確實固定於纜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