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木槽板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08條
木槽板內之導線限用絕緣導線,導線線徑在四公厘以上者,應採用特製木 槽板。

第209條
木槽板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槽板工程限裝於顯露之乾燥地點。

二、木槽板工程應裝於容易檢視之處。

第210條
木槽板規範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槽板必須用堅硬乾燥之木料,如栗、、檜製成,形狀須平宜,並 須無瑕點或裂痕等。

二、木槽板內外均須塗布防水凡立水。

三、木槽板應具有底蓋二部,俾將導線完全藏於槽板內。

四、木槽板之線溝應具有適當之寬度,使不致擠壓導線,如小型者,溝之 深度及寬度各應為一○公厘,大型者則應各為一五公厘。

五、小型線溝相互間應隔離一八公厘以上,大型則為二二公厘以上。

六、板蓋暨板底之槽底及槽邊木材之厚度應各在六公厘以上。

第211條
木槽板內之導線不得有接頭或分歧,但設有連接匣者不在此限。

第212條
木槽板內之導線應在木槽板兩端附近支持之。

第213條
木槽板之每一線溝內限裝置一根導線,但同極不限制。

第214條
木槽板沿須建築物緊貼設施,若建築物係用磚、水泥等材料所築成,則須 加裝木板或以其他方法支持之,如遇不能沿建築物設施木槽板時,應先裝 置適當支架而後緊貼設施之。

第215條
木槽板不得貫穿建築物亦不得埋入水泥壁內。

第216條
裝設木槽板底部時,應在線溝間中央選擇適當部位以螺絲釘固定之,並參 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二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公厘處及其間每隔六○○公厘以下處以 螺絲釘或洋釘固定之。

二、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公厘處及其間交互相隔六○○公厘以下 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第217條
裝設木槽板蓋部時,應在線溝間中央處選擇適當部位以螺絲與木槽板底部 密接釘合,並參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二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六○公厘處及其間每隔五○○公厘以下處以 螺絲釘固定之。

二、三線用木槽板須在距兩端三○公厘處及其間交叉互相隔五○○公厘以 下處以螺絲釘固定之。

第218條
木槽板轉角連接時,須將連接部分切成斜角併合,同時應使連接部分之線 溝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