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熱裝置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66條
電熱裝置之幹線及分路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熱裝置分路,應按左列規定施設: (一) 供應額定電流為五○安以下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 在五○安以下,其導線線徑應按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施設。 (二) 供應額定電流超過五○安單具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 流應不超過該裝置之額定電流;但其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使用 高一級之額定值,其導線載流量應超過該裝置及過電流保護器之額 定電流以上;並不得連接其他負載。

二、電熱裝置幹線應按左列規定施設: (一) 導線載流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裝置額定電流之合計。如已知需量因 數及功率因數,可按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播適當導線,並使用安培 容量不低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 幹線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電流應小於幹線之安培容量。

第167條
電熱裝置應按磁珠、金屬管、非金屬管、導線槽、匯流排槽及電纜等裝置 法施工。

第168條
電熱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熱器每具額定電流超過一二安者,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施設專用 分路。

二、小容量電熱器符合左列規定者,可與大容量電熱器併用一分路: (一) 最大電熱器容量二○安以上,其他電熱器合計容量在一五安以下並 為最大電熱器容量之二分之一以下。 (二) 分路容量應視合計負載容量而定,且須三○安以上。 (三) 各分歧點裝設過電流保護器。

三、電熱操作器應裝於容易到達之處,但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附有開關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時。 (二) 一‧五瓩以下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時。 (三) 分路開關兼用操作時。

四、固定型電熱器與可燃物或受熱而變色、變形之物體間應有充分之間隔 ,或有隔熱裝置。

第169條
高週波加熱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週波加熱裝置之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設。

二、高週波加熱裝置應裝設於有關工作人員以外不得進入之處,但危險之 帶電部分已封閉者不在此限;並不得裝置於第五章所規定之場所,但 特別為該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三、高週波加熱裝置引至電極或加熱線圈之導線,如有碰觸之虞,應以絕 緣物掩蔽或適當予以防護。

四、高週波發生裝置之各部分應以不燃性外箱封閉之。箱內露出帶電部分 ,電壓超過六○○伏時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使電源切開;電 壓超過三○○伏而六○○伏以下時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明顯之危險標 誌。

五、高週波加熱裝置之電極部分應以不燃性外箱或隔離防護之。外箱或隔 牆之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使電源切斷。

六、高週波加熱裝置之控制盤,正面應不帶電。

七、高週波加熱裝置之腳踏開關其帶電部分應不外露,並附有防止誤操作 之外蓋。

八、高週波加熱裝置如可由二處以上地點遙控者,應附有連鎖裝置使其無 法同時由二處以上地點操作。

第170條
高週波及低週波感應電爐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源裝置應加以隔離以免非工作人員接近並防止由電爐產生之熱及塵 埃之障礙。

二、感應電爐之電源裝置端子至電爐間導線或至電容器組之導線,應按左 列規定施設: (一) 有危害人體之帶電部分,應適當予以隔離施設。 (二) 導線之截面積及配置應避免過熱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三) 導線之接續,應使用適當接頭或予以焊接,以避免過熱。 (四) 導線以及其支持物,應有充分絕緣及機械強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 不危害工作人員。 (五) 導線溫昇過高之部分應裝設適當冷卻設備防止之;其絕緣應採用耐 熱性者。

三、感應電爐之爐體設備應有充分之絕緣及機械強度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 不危害工作人員,並應採用耐熱及防塵埃之器材。

四、感應電爐冷卻裝置如故障會引起設備失效時,應施設適當保護設備防 範。

第171條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路之供應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 (以下簡稱紅外線燈裝置) 者, 其對地電壓應不超過一五○伏為原則,如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且 在三○○伏以下時,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 燈具應裝置於不易被人碰觸之處。 (二) 燈具應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 (三) 燈具應直接裝置於分路。

二、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施設。分路最大使用電流應在五○安 以下。

三、紅外線燈用燈頭應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其品質應係瓷質或具有同 等以上之耐熱性能及耐壓性能。

四、紅外線燈裝置之帶電外露部分不得裝置於易觸及之處,但施設於僅有 工作人員出入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紅外線燈裝置之內部配線,其導線應使用一‧六公厘以上石棉、玻璃 纖維等耐熱性絕緣電線,或套有厚度一公厘以上之瓷礙管並固定於瓷 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之裸銅線。

六、紅外線燈裝置內部配線之接續應使用溫升在攝氏四○度以下之接續端 子。

七、紅外線燈不得裝置於有充滿爆炸性甘斯及可燃性塵埃之場所。應儘可 能遠離油漆工場之噴漆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