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47條
低壓電動機、電熱裝置、及其他電力工程,均應按本章之規定辦理。

第148條
電熱裝置感應電爐及其他電力裝置之定義如左:

一、電熱裝置:製造、加工以及修理用之電熱器、感應電爐、紅外線燈及 高週波加熱裝置等。

二、感應電爐:利用電磁感應以加熱鐵、鋼之電爐,視其週率分為左列三 種: (一) 低週波感應電爐:商用週波。 (二) 中週波感應電爐:超過商用週波,一○仟赫以下。 (三) 高週波感應電燈:超過一○仟赫。

三、其他電力裝置:除電動機、電熱以外之裝置,如電焊機。

第149條
漏電斷路之裝設按第五十九條規定裝設。

第150條
電氣機具於電源缺相或反相時有失效或損傷之虞者,宜裝設缺 (反) 相保 護或警報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