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放電燈管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24條
放電管燈係指日光燈、水銀燈及霓虹燈等利用電能在管中放電,作為照明 等使用。

第125條
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二次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 。

二、其二次開路電壓在三○○至一○○○伏之放電管燈,除非燈具備有特 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否則不得使用於住宅 處所。

三、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四、屋內型日光燈,其安定器建議採用電子安定器。

五、放電管燈裝置時,其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碰觸易燃物,且與易燃物間 應保持適當距離。

第126條
放電管燈之補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如與燈具分開裝置時 ,該補助設備應裝於可檢視範圍之金屬箱內。但安定器如分開裝置,可不 需個別密封。

第127條
變壓器或安定器其二次開路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二次短路電流不 得超過六○毫安。

第128條
二次開路電壓在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其二次線路裝置除照第一百 二十七條規定外,應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應按金屬導線管、金屬外皮電纜及磁珠裝置。

二、導線應選用適當絕緣之電線或電纜。

三、霓虹燈懸吊於地面上二‧五公尺以上空間或裝於櫥窗內,如其管極間 距離不超過五○公分,管極間導線得用裸銅線代用,並應以玻璃管包 裝之。

四、二次線路之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五、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心導線,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六、變壓器應裝於可檢視及不易碰觸之處所。

七、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

八、燈管應有適當支持。

九、燈具或燈管裝置應由單具或數具可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並 可同時切開非接地導線。

十、開關或斷路器應裝置於可視及燈具或燈管之範圍,否則應採用一種附 有在啟開位置可閉鎖之開關。

十一、變壓器二次側高壓繞組不得接成串聯或并聯使用,但如兩變壓器每 一變壓器高壓繞組有一端與外殼接地時得串聯使用,以作為單相三 線式用。

十二、按磁珠裝置法施工時,除磁珠應採用表面光滑,品質良好者外,如 裝置地點在屋內,其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敷設面間應保持在三○公 厘以上之距離,如裝置地點在屋外,則各應保持五○公厘以上距離 。

第129條
四○瓦以上之管燈應使用功率因數百分之九十以上之高功因安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