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總則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四十四條訂定。

第2條
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

第3條
本規則適用於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全部行政區域。

第4條
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第5條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6條
本規則條文若與國家標準(CNS)有關時,應以國家標準為準;國家標 準未規定時,得依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 cal Commission, IEC )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