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花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96條
花線得使用於左列處所:

一、照明器具內之配線。

二、作為照明器具之引接線。

三、吊線盒之配線。

四、移動式電燈及小型電器之配線。

五、固定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