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壓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8條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惟符合左列各款規 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但不得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置距離地面不小於二‧五公尺。

二、燈具上未裝操作開闢。

三、電具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 座。

四、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露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絲為二○安培以下分路之 過電流保護。

五、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