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79條
屋內線路容許間隔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五○ 公厘以上之距離,如無法保持該項規定距離,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 ,或採用金屬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應保持在五○○公 厘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