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本規則除另有規定外,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關:用以「啟斷」、「閉合」電路之裝置。
二、接戶開關:凡能同時啟斷進屋線各導線之開關又名總開關。
三、分路:係指最後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導線出線口間之線路。
四、分路開關:用以啟閉分路之開關。
五、幹線:由總開關接至分路開關之線路。
六、導線: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
七、安培容量:以安培表示之導線容量。
八、實心線:由單股裸線所構成之導線,又名單線。
九、絞線:由多股裸線扭絞而成之導線,又名撚線。
十、連接盒:設施木槽板、電纜、金屬管及非金屬管時用以連接或分岐導
線之盒。
十一、出線盒:設施於導線之末端用以引出管內導線之盒。
十二、敷設面:用以設施電路之建築物面。
十三、出線頭:凡屬用電線路之出口處並可連接用電器具者又名出線口。
十四、金屬管:以金屬製成用以保護導線之管子。
十五、管子接頭:用以連接專線管之配件。
十六、管子彎頭:彎曲形之管子接頭。
十七、明管:顯露於建築物表面之導線管。
十八、暗管:埋藏於建築物內部內導線管。
十九、接戶線:由屋外配電線路引至用戶進屋點之導線。
二十、進屋線:由進屋點引至電度表或總開關之導線。
二十一、單獨接戶線:單獨而無分岐之接戶線。
二十二、共同接戶線:一端接有連接接戶線之接戶線。
二十三、連接接戶線:自共同接戶線分岐而出之接戶線,包括簷下線路。
二十四、高壓接戶線:以三三○○伏級以上高壓供給之接戶線。
二十五、低壓接戶線:以六○○伏以下電壓供給之接戶線。
二十六、共同中性導體(線):以兩種不同之電壓或不同之供電方式共用
中性導體(線)者。
二十七、配(分)電箱(以下簡稱配電箱):具有框架、箱體及門蓋,並
裝置電氣設備。
二十八、配電盤:具有框架、箱體、板面及門蓋,並裝置電氣設備及機器
之落地型者。
二十九、斷路器:於額定能力內,電路發生過電流時,能自動切斷該電路
,而不致損及其本體之過電流保護器。
三十、分段設備:藉其開啟可使電路與電源隔離之裝置。
三十一、馬達開關:以馬力為額定之開關,在額定電壓下,可啟斷具有與
開關相同額定馬力之電動機之最大過載電流。
三十二、管槽:為容納導線、電纜或匯流排而設計,得為金屬或絕緣物製
成,包括可撓性金屬管、EMT管、地下管槽、地板管槽、表面管
槽、導線槽及匯流排槽等。
三十三、導線槽:容納或保護導線和電纜等,具有可掀開蓋子之管槽。
三十四、匯流排槽:容納絕緣或裸匯流排之管槽。
三十五、防爆電具:一種封閉之裝置可忍受其內部特殊氣體或蒸氣之爆炸
,並可阻止由於內部火花、飛弧或氣體之爆炸,而引燃外部周圍
之易燃性氣體。
三十六、對地電壓:對接地系統而言,為一線與該電路之接地點,或被接
地之導線間之電壓。對非接地系統而言,則為一線與其他任何線
間之最大電壓。
三十七、接地:線路或設備與大地或可視為大地之某導電體間有導電性之
連接。
三十八、被接地:被接於大地或被接於可視為大地之某導電體間有導電性
之連接。
三十九、被接地導線:系統或電路導線內被接地之導線。
四十、接地線:連接設備、器具或配線系統至接地極之導線。
四十一、多線式電路:指單相三線式、三相三線式、三相四線式交流電路
或三線以上直流電路。
四十二、雨線:自屋簷外端線,向建築物之鉛垂面作形成四十五度夾角之
斜面;此斜面與屋簷及建築物外牆三者相圍部分屬雨線內,其他
部分為雨線外。
四十三、設計者:指依電業法規定得設計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
程者。
四十四、合格人員:指依法具設計、承裝、施作、監造、檢驗及維護電氣
設備資格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