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漏電斷路器之裝置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59條
左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 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招牌燈。

十、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