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高壓受電裝置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414條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 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厘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過五○安者,其受電配 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