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通則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403條
變電室工作空間及掩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路器、電動機操作器 、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面應保持之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 定者外,不得小於表四○三至一之數值。如設備為露出者,工作空間 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如屬封閉型設備,則應自封閉體前端或箱門 算起。

二、受電室或內裝有超過六○○伏帶電部分之封閉體其進出口應予上鎖, 但經常有電氣工作人員值班者,得不上鎖。

三、在電氣設備週圍之工作空間應有適當之照明裝置。電燈出線口,手捺 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設備或控制電燈時,不 致觸及活電部分。

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加掩護之帶電部份應保持之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表 四○三至二規定之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