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連接其他電源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59條
併聯型變流器之輸出端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連接:

一、供電側:電力輸出電源得連接至接戶隔離設備之供電側。 二、超過一○○瓩,且符合下列全部情況者,輸出端得於用戶區域內在一 點以上連接:

(一)非電業電源聚合容量超過一○○瓩,或供電電壓超過一○○○伏。

(二)確由合格人員從事系統之維護及監管。

三、併聯型變流器:併聯型變流器之輸出端得連接至用戶任何配電設備之 其他電源供電隔離設備之負載側,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用之過電流保護及隔離設備:各電源之併聯連接,應採用專用斷 路器或具熔線之隔離設備。

(二)匯流排或導線之額定:供電電路之匯流排或導線,其過電流保護裝 置額定安培容量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匯流排或導線額定之一‧二倍 。

(三)接地故障保護:併聯連接點應在所有接地故障保護設備之線路側。 若所有接地故障電流源流經之設備,其具接地故障保護者,連接點 得設在接地故障保護之負載側。連接至負載端子之接地故障保護裝 置,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逆送電者。

(四)標示:內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設備,供電至由多重電源供電之匯流 排或導線者,該設備應標示所有電源。

(五)適用於逆送電流:電路若有逆送電流者,斷路器應能適用於此情況 之運轉。

(六)固定件:經設計者確認為併聯型變流器逆送電流之併聯用插入式斷 路器,得省略裝設附加固定件。

(七)變流器輸出之連接: 1.除配電箱安培額定不低於供電至該配電箱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安培額定之總和外,配電箱內之連接點應設置於輸入饋線位置或 主電路位置之反向端,即負載端。 2.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額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負載適用。 3.有串接配電箱之系統,直接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端之第一只 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應納入全部匯流排及導線額定計算之。

(八)配電設備應永久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變流器輸出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移位│ └──────────────────┘

前項第三款所稱配電設備包括開關盤及配電箱,係由主電源及一台以上併 聯型變流器同時供電,且該配電設備具有供應多分路或饋線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