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配線方法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37條
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

一、配線系統:本規則規定管槽及電纜之配線方法,及其他專用於太陽光 電組列之配線系統及配件,經設計者確認者,得使用於太陽光電組列 之配線。有整合封閉體之配線裝置,其電纜應有足夠之長度以利更換 。裝設於可輕易觸及處之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其運轉之最大系 統電壓大於三○伏者,電路導體(線)應裝設於管槽中。

二、單芯電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中,太陽光電組列內用於連接太陽光電 模組間之單芯電纜,其最大運轉溫度為攝氏九○度且耐熱、耐濕,並 經設計者確認及標示適用於太陽光電配線者,得暴露於建築物外。但 有前款規定之情形時,仍應使用管槽。

三、可撓軟線及電纜:

(一)連接至追日型太陽光電模組可動部分之可撓軟線及電纜,應符合國 家標準規定,且經設計者確認屬於防水、耐日照、耐用型之軟線或 可攜式電力電纜。

(二)安培容量應依第九十四條規定。但周溫超過攝氏三○度或華氏八六 度者,安培容量應依表三九六之三十七所示修正係數調整。

四、小線徑導線電纜:經設計者確認為供建築物外使用之耐日照及耐濕之 單芯電纜,其線徑為一.二五平方公厘或一六 AWG 與○.九平方公 厘或一八 AWG,安培容量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七規定者,得作 為模組互連使用。該電纜安培容量調整及修正係數,應依第十六條規 定。

五、建築物內之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建築一體型或其他太陽光 電系統之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配線佈設於建築物或構 造物內者,該電路自建築物或構造物表面之貫穿點至第一個隔離設備 間,應裝設於金屬管槽、金屬封閉體內,或採用可供接地用之鎧裝電 纜,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屋頂下方:除太陽光電模組及關聯設備覆蓋之屋頂表面正下方外, 在屋頂鋪板或包板二五○公厘或一○英寸範圍內,不得配線。於屋 頂下方配線時,電路應垂直貫穿屋頂,其下管線敷設應與屋頂鋪板 底面平行,並維持至少二五○公厘或一○英寸之間隔。

(二)可撓配線方法: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導線穿於直徑小於二一公 厘或標稱管徑四分之三英寸之可撓金屬導線管(FMC),或採用 直徑小於二五公厘或一英寸之鎧裝電纜,於跨越天花板或樓板托梁 時,管槽或電纜應有與該管槽或電纜高度以上之實體護條保護。若 管槽或電纜暴露佈設,其配線方法應緊沿建築物表面,或以避免外 力損壞之適當方法為之。但與設備連接處相距不超過一.八公尺或 六英尺者,不在此限。

(三)標示:下列包括太陽光電電源導線之配線方法及封閉體應永久標示 「太陽光電電源」字樣: 1.暴露之管槽、電纜架及其他配線方法。 2.拉線盒及接線盒之外殼或封閉體。 3.預留之導線管開口處管體。

(四)標示方法及位置: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配線系統每一區段均應於視 線可及處標示。該區段係指被封閉體、牆、隔板、天花板或樓板隔 開者。標識之間隔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一○英尺。

(五)隔離設備:裝設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四款規定。

六、可撓細絞電纜:可撓細絞電纜僅能使用端子、接線片、電氣連接裝置 或連接器作終端連接,並應確保其連接良好,對導體(線)不致造成 損害,且須以包括固定螺栓型壓接接頭、熔銲接頭或以可撓線頭接合 。使用導體(線)接合螺栓、柱螺栓或附有朝上接頭及同等配備螺帽 連接時,限用於五‧五平方公厘或一○AWG 以下之導線。用於超過一 條導線之接頭,應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