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隔離設備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34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熔線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若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 源隔離。熔線應能獨立斷開,不受其他位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熔線 影響。

二、熔線維護:若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係屬必須維護,不能與帶電 電路隔離者,隔離設備應裝在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上,且應位於熔線或 整組熔線座位置視線可及且可觸及處,並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 五規定。若隔離設備距過電流保護裝置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於 過電流保護裝置位置應設標識,標示每一隔離設備之位置。隔離設備 非為負載啟斷額定者,應標示「有負載下不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