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隔離設備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33條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 有電源之全部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設備由二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隔離設備應組群並標示。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二個以上變流 器或併聯型系統交流模組之集合交流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