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85條
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件間應保持左列距離:

一、低壓線路須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設 施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須保持六○○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得減 至三○○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