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17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及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性,並應 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

二、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連接時,應以管子接頭妥善接續。

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適當之連接器接續。

四、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與金屬管配線、金屬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應 使用適當之接頭或連接器互相連接,並使具有機械性及電氣性之接續 。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以護管鐵支持時,其支持點之距離須照表二九二之一 七。

表二九二~一七: 金屬可撓導線管支持點間距離

┌────┬──────┬─────┬──┬─────────┐ │最大距離│ 一 │ 一 │二 │自連接處起○‧三 │ ├────┼──────┼─────┼──┼─────────┤ │裝設處所│置於建築物之│人可能觸及│其他│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 │ │側面或下面水│之處所。 │ │連接或與接線盒、器│ │ │平方向裝置。│ │ │具等連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