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17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及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性,並應
以適當之方法確實固定。
二、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連接時,應以管子接頭妥善接續。
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適當之連接器接續。
四、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與金屬管配線、金屬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應
使用適當之接頭或連接器互相連接,並使具有機械性及電氣性之接續
。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以護管鐵支持時,其支持點之距離須照表二九二之一
七。
表二九二~一七:
金屬可撓導線管支持點間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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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距離│ 一 │ 一 │二 │自連接處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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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處所│置於建築物之│人可能觸及│其他│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
│ │側面或下面水│之處所。 │ │連接或與接線盒、器│
│ │平方向裝置。│ │ │具等連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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