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匯流排槽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1條
匯流排槽之過電流保護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之匯流排槽其容許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額定值不 能配合時得採用較高一級之保護額定值。

二、自匯流排槽引出之分歧匯流排槽如其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其安培容 量為其前面過電流保護額定值 (或標置) 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可與可 燃性物質接觸者得免在分歧點處另設過電流保護設備。

三、以匯流排槽為幹線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匯流排槽引出者,應在該 分接器內附裝過電流保護設備以保護該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