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接地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之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 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

二、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 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三、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七公厘以上,具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 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分,並應埋入地下一‧五公尺以上。

四、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一九公厘以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 ,其直徑不得小於一五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九公尺,並應垂直 釘沒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面下一 ‧五公尺以上深度。

五、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 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 小於一‧八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 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六、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安,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 物質。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六 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 (鐵塔或鐵柱等) 設施時,除應依第 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 於距離金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