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匯流排槽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86條
匯流排槽可作露出裝置,但不得裝於左列場所:

一、易受重機械碰損及發散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起重機或升降機孔道內。

三、屬於爆發性氣體存在場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

四、屋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屋外防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