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
用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按左列之一施行
接地:
(一) 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 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
。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但得不絕緣。
(三) 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
(四) 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
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左列方法接地:
(一) 採用接地型插座 (Grounding Receptacles) ,且該插座之固定接
地接觸極應予妥接地。
(二) 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
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二) 二二○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一一○
/二二○伏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中性線 (被接地之一線) 得作
為地線,以供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