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接地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4條
接地方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二、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三、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 接地電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