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除左列各目之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
多心電纜或多心導線係心線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於進
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九之規
定值以上。冬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置兩年以上電燈線路絕緣電阻不
得低於○‧○五MΩ。
(一) 符合第十八條 (電路之絕緣) 規定之須接地部分。
(二) 符合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起重機或遊樂用電車部分。
(三) 旋轉機及整器之流電路。
(四) 符合第二十一條 (變壓器之絕緣耐壓) 規定之變壓器部分。
(五) 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電容器、感應電壓整器、變比器及其他器
具及裝設於變電所或電廠機器之接線及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為切開電機器具狀態包括低壓屋內線,
移動電線及電燈之燈具線等之線間絕緣電阻,但不包括電機器具內之
電路。
三、「低壓電路之導線與大地之統緣電阻」應為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
電機器具內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即電機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
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時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絕緣測定,可免導線相互間之絕緣電阻測定
。自接戶線至接戶開關絕緣電阻測定有困難者,得免測定。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六○○伏額定及二五○伏額定 (二二
○伏以下電路用) 之絕緣電阻計。
七、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使用滑行導線供電者 (除三○
○伏以下,採用絕緣導線或由一次電壓三○○伏以下之絕緣變壓器供
電或接地電阻一○Ω以下者外) ,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
九之規定值以上。新設時之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及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
符合左列規定:
(一) 接觸導線每一公里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超過○‧
一安 (一○○毫安) 。
(二) 電車內部電路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
之五千分之一。
九、屋外配線,絕緣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多心電纜或多心電線,心線
之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漏
電電流不得不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單相二線式電路,非接地導
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漏電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
之二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