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路之絕緣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8條
除左列各處所外,電路必須與大地絕緣: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持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五○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屋內使用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七、高壓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持物之接地。

九、X光及醫療裝置。

十、電氣防銹裝置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