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64條
電梯及送物機之配線,應按左列規定:

一、施設於昇降道內、機房內、控制室及昇降體之配線,除左列各點外應 按金屬管裝置法,非金屬管裝置法,導線槽裝置法,匯流排槽裝置法 及電纜裝置法 (可能侵油損壞電線場所,禁止使用橡皮外皮) 施設。 (一) 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可以撓管施設。 (二) 至電梯門之自動反轉裝置以可撓電纜施設。

二、昇降道內之配線,應妥於裝置以免遭受外傷。

三、昇降道內之接線箱或控制盤端子至昇降體接線箱之電路,應使用經指 定或核可用為昇降機之電纜者 (以下簡稱為活動電纜) 。

四、接線箱內之電線與活動電纜之連接應使用端子盤或適當之接續器。

五、活動電纜之移動部分不得有接頭。

六、活動電纜應使用適當之絕緣性支持物支持,並應防範因昇降體運轉所 引起之振動或與其他機器碰觸而損傷。但裝甲電纜不必使用絕緣支持 物支持。

七、施設於昇降道或昇降體之電線或活動電纜,其線徑應符合表一六四規 定。

八、各回路導線,雖使用目的及供電方式有所不同,如使用相當絕緣電線 而導線相互間另有識別者,可共用一管槽或電纜。

九、由主電動機回路分歧之分路 (如電動門用電動機昇降體內電燈回路或 控制回路) ,應裝置過電流保護器。但控制電磁回路等不宜裝設過電 流保護器者不在此限。

十、連接於溫度上升至攝氏六○度以上之電阻器等之導線應使用耐熱性電 線。

十一、昇降體內所使用之電燈及電具之額定電壓不得超過三○○伏。

十二、昇降機由多相交流電動機樞動者,應備有一種保護設備以遇相序相 反或單相運轉時,能防止電動機起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