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60條
過載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連續運轉之電動機,除第二款另有規定外,應照左列之一,保護 其運轉之過載: (一) 假設一種與電動機分離之過載保護器 (如積熱熔絲、氣斷路器及內 部附積熱電驛之電磁開關) ,其應選定之標置值 (指積熱電驛之動 作電流預定點) 或額定動作電流值 (如為積熱熔絲指熔斷電流值) 。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名牌所標示之全載額定值之百分數: 1 運轉因數 (service factor) 不低於一‧一五之電動機......百 分之一二五。 2 溫升不超過攝氏四○度之電動機......百分之一二五。 3 不屬於上列之其他所有電動機......百分之一一五。 (二) 積熱電驛如依照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標置,而不足以使該電動機完成 起動或擔負負載時,得採用高一級之標置,但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 名牌所標示之全載額定電流值之百分數: 1 運轉因數 (service factor) 不低於一‧一五之電動機......百 分之一四○。 2 溫升不超過攝氏四○度之電動機......百分之一四○。 3 不屬於上列之其他所有電動機......百分之一三○。 (三) 採用附裝於電動機內部與電動機合為一整體之積熱保護器 (therma l protector),該器於電動機過載或不能起動時,應能阻止其發生 危險性之過熱其啟斷電流值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全載電流之百分比 : 1 電動機全載電流不超過九安者......百分之一七○。 2 電動機全載電流在九‧一至二○安者......百分之一五六。 3 電動機全載電流大於二○安者......百分之一四○。 (四) 如啟斷器 (如電磁開關等) 與電動機分開裝設,而其控制回路由電 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 該分離裝置之啟斷器 (如電磁開關) 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 流。

二、電動機得免過載保護之條件如左: (一) 電動機之運轉狀況係屬一種間歇性的、週期性的,每次運轉時間在 三○分鐘以內者,其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可視為電動機之過載 保護。 (二) 一馬力以下 (若供電電壓為三八○伏者為三馬力以下) 連續運轉之 電動機,如屬臨時性裝置而由人力開動並依照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 裝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者得不裝設該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三) 一馬力以下 (若供電電壓為三八○伏者為三馬力以下) 連續運轉之 電動機,雖屬永久性裝置,但如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之情形者,得不依照第一款之規定另設過載保護。 (四) 自動起動而容量在一馬力以下之電動機如其內部繞組之阻抗值在該 電動機不能起動時,足夠防止發生過量發熱者,則該電動機可視為 已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予以保護,得不另設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五) 電動機雖屬連續運轉,如其裝置位置係在安全處所,並不因過載燒 損而招致危險者,得免設該項過載保護。

三、電動機之過載保護如屬積熱熔絲(Thermal Cutouts) 、積熱電驛 (Th ermal Relaves) 或其他保護器而不能於電路發生短路時即時開斷電 路者,其電源側應有熔絲或斷路器作為分路之過電流保護,且其額定 值或標置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四倍。

四、凡連續運轉之電動機,其容量在一五馬力以上者,應有低電壓保護, 但屬灌溉用電,及危險物質處所以及易燃性塵埃處所,則電動機雖在 一五馬力以下容量,亦應具有是項「低電壓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