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條
過載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連續運轉之電動機,除第二款另有規定外,應照左列之一,保護
其運轉之過載:
(一) 假設一種與電動機分離之過載保護器 (如積熱熔絲、氣斷路器及內
部附積熱電驛之電磁開關) ,其應選定之標置值 (指積熱電驛之動
作電流預定點) 或額定動作電流值 (如為積熱熔絲指熔斷電流值)
。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名牌所標示之全載額定值之百分數:
1 運轉因數 (service factor) 不低於一‧一五之電動機......百
分之一二五。
2 溫升不超過攝氏四○度之電動機......百分之一二五。
3 不屬於上列之其他所有電動機......百分之一一五。
(二) 積熱電驛如依照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標置,而不足以使該電動機完成
起動或擔負負載時,得採用高一級之標置,但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
名牌所標示之全載額定電流值之百分數:
1 運轉因數 (service factor) 不低於一‧一五之電動機......百
分之一四○。
2 溫升不超過攝氏四○度之電動機......百分之一四○。
3 不屬於上列之其他所有電動機......百分之一三○。
(三) 採用附裝於電動機內部與電動機合為一整體之積熱保護器 (therma
l protector),該器於電動機過載或不能起動時,應能阻止其發生
危險性之過熱其啟斷電流值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全載電流之百分比
:
1 電動機全載電流不超過九安者......百分之一七○。
2 電動機全載電流在九‧一至二○安者......百分之一五六。
3 電動機全載電流大於二○安者......百分之一四○。
(四) 如啟斷器 (如電磁開關等) 與電動機分開裝設,而其控制回路由電
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
該分離裝置之啟斷器 (如電磁開關) 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
流。
二、電動機得免過載保護之條件如左:
(一) 電動機之運轉狀況係屬一種間歇性的、週期性的,每次運轉時間在
三○分鐘以內者,其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可視為電動機之過載
保護。
(二) 一馬力以下 (若供電電壓為三八○伏者為三馬力以下) 連續運轉之
電動機,如屬臨時性裝置而由人力開動並依照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
裝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者得不裝設該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三) 一馬力以下 (若供電電壓為三八○伏者為三馬力以下) 連續運轉之
電動機,雖屬永久性裝置,但如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之情形者,得不依照第一款之規定另設過載保護。
(四) 自動起動而容量在一馬力以下之電動機如其內部繞組之阻抗值在該
電動機不能起動時,足夠防止發生過量發熱者,則該電動機可視為
已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予以保護,得不另設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五) 電動機雖屬連續運轉,如其裝置位置係在安全處所,並不因過載燒
損而招致危險者,得免設該項過載保護。
三、電動機之過載保護如屬積熱熔絲(Thermal Cutouts) 、積熱電驛 (Th
ermal Relaves) 或其他保護器而不能於電路發生短路時即時開斷電
路者,其電源側應有熔絲或斷路器作為分路之過電流保護,且其額定
值或標置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四倍。
四、凡連續運轉之電動機,其容量在一五馬力以上者,應有低電壓保護,
但屬灌溉用電,及危險物質處所以及易燃性塵埃處所,則電動機雖在
一五馬力以下容量,亦應具有是項「低電壓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