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59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須能通過電動機之起動電流,其額定值應視電動 機之啟動情形而定,通常以不超過電動機全載電流之二‧五倍。或按 表一五九選用適當之額定值。

二、幹線 (Feeder) 過電流保護器以能承擔各分路之最大負載電流及部分 起動電流。如各電動機不同時啟動時,其電流額定應為各分路中最大 額定之電動機之全載電流一‧五倍再與其他各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

三、主幹線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電流額定應為最大幹線過電流保護器之電 流額定與其他各幹線所屬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 (如有電燈及電熱負載 時,其負載電流亦應計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