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58條
幹線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供應二具以上電動機之幹線或分路導線,其安培容量應不低於所供應 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加最大電動機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供應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安培容量應不低於其他負載,據有關 規定計算之負載電流與第一款計算之電動機負載電流之和。

三、電動機與其他混合負載之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可確定時,可修正負載 電流並選用安培容量不低於修正後負載電流之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