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低壓電動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55條
分段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電動機以個別裝置分段設備為原則,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 一部機器由數具電動機運轉者。 (二) 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二、分段設備宜裝設於操作器可視及之範圍。

三、分段設備應有明白的「啟斷」或「閉合」的位置標示。

四、分段設備應能同時啟斷各非接地導線,並得與操作器共裝於一箱內。

五、一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者,該戶之接戶開關得兼任分段設備。

六、分段設備應使用一種適當載流容量之開關,如以馬力為額定之馬達開 關或斷路器等,但屬於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八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固定裝置電動機得以一般開關作為分段設備。 (二) 固定裝置電動機其額定電壓在三○○伏以下,容量在二馬力以下者 得用額定電流大於二倍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一般開關,或額定電 流大於一‧二五倍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附有彈簧快速動作之開關為 分段開關。 (三) 超過五○馬力之固定裝置電動機,其分段設備得用一般開關或隔離 開關,但須附有「馬達運轉中不得開啟」之明白標示。 (四) 移動性之電動機得以插頭及插座為其分段設備。

七、電動機分段設備,其電流額至少為電動機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一一五。

八、操作器屬於Y-△型及自耦變壓器型之降壓起動器或為全壓起動之磁 性開關等,仍需加裝分段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