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條
每具電動機以裝置一分路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數具電動機得併
由同分路供電。
一、額定不超過一馬力之低壓電動機如每臺之全載額定電流不超過六安,
得數具共接於一分路。但電壓在六○○伏以下者,分路保護之額定以
不超過一五安,電壓在一五○伏以下者,分路保護之額定以不超過二
○安為條件。又此等電動機如屬由工作人員起動者 (Manually start
) 得免個別裝設過載保護設備。
二、電動機個別裝有過載保護設備者,如滿足左列規定,得數具共接一分
路:
(一) 各電動機必須有符合規定之操作器。
(二) 分路必須以保險絲或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
規定辦理。
(三) 分路熔絲額定不得超過同分路中容量最小之電動機之全載額定電流
之四倍 (但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設備如屬特殊設計,經在名牌上標明
應裝之分路許可最大額定者不在此限) 。
(四) 分路分歧點至電動機過載保護器間之導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其載
流量應不小於該分路導線之三分之一。長度超過八公尺時,其載流
量應不小於該分路導線之載流量。
(五) 凡須同時運轉操作之整套型機器,除危險處所及第一、二類塵埃處
所外,其分路保護額定得不受第二款第三目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