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條
標準電動機分路應包括左列各部分 (如圖一五三所示) 。
前項圖一五三之分路導線及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幹線分歧線路 (W1) :自幹線分歧點至分路過電流保護器長度在三公
尺以下,不受需達幹線載流量之限制;長度不超過八公尺,不得低於
幹線載流量三分之一;長度超過八公尺則應與幹線具有同等之載流量
。
二、分路配線 (W2) :自分路過電流保護器至電動機之線路,其載流量應
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三、電動機控制線路 (W3) :該控制線路應有適當過電流保護設備。但額
定二○安以下之分路,其控制線線徑在○‧七五平方公厘以上者,視
為已受分路過電流保護器保護。額定超過二○安之分路,其控制線在
操作器內且其載流量在分路導線載流量四分之一以上者,或其控制線
在操作器外且其載流量在分路導線載流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加裝
過電流保護設備。
四、二次線 (W4) :繞線型電動機自轉子至二次操作器間之二次線。其載
流量應不低於二次全載電流之一‧二五倍。但非連續性負載,得以溫
升限制為條件,選擇較小導線。
五、分路過電流保護器 (P1) :該保護器用以保護分路配線、操作器及電
動機之過電流、短路及接地故障。
六、分段設備 (SM) :其主要用途係當電動機或操作器檢修時,用以隔離
電路。
七、電動機過載保護器 (P2) :該器旨在保護電動機、分路導線及其本身
(指過載設備) 免因電動機過載而燒損。
八、操作器 (C) :該器用以操作電動機之運轉,如操作電動機之起動、
停止、反向或變速,宜裝於鄰近電動機,俾操作者能視及電動機之運
轉。
圖一五三:
標準電動機分路圖
─────┬─────
│W1
┌──┴──┐
│ Sm │
└──┬──┘
│W2
┌──┴──┐
│ P1 │
└──┬──┘
│W
┌───┐W3 ┌──┴──┐
│ R ├──┤ C │
└───┘ └──┬──┘
遙控電鈕 │W2
┌──┴──┐
│ P2 │
└──┬──┘
│W2
┌──┴──┐
┌┤ ├┐
電動機││ M │├
└┤ ├┘
└──┬──┘
│
┌────┐ ┌──┴──┐
│ ├──┤ │
└────┘ └─────┘
電阻器 二次操作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