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23條
以一一○/二二○伏單相三線供電之單獨住宅,其進屋線或幹線之安培容 量達一○○安以上時,則進屋線或幹線負載計算,得依表一二三計算之, 其幹線中性線負載並得適用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表一二三中之其他負載應包括如左:

一、每一個二○安之小型電器分路以一五○○瓦計算之。

二、一般電燈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二○瓦計算之。

三、所有固定電器、電灶、烤箱及烹飪器 (包含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 器) ,按名牌額定計算之。

四、電動機及低功率因數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五、如應用第一百十五條 (不同時使用之負載) 規定時,以選用左列最大 負載者計之。 (一) 空調設備負載。 (二) 中央電暖器負載之六五%參差因數。 (三) 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之六五%參差因數。 (四) 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