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10條
幹線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幹線導線應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所供應的負載。

二、幹線如供應連續負載或同時供應連續及非連續負載,其所裝置過電流 設備之安培額定或幹線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非連續負載與一‧二 五倍連續負載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