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8條
出線口所裝置之設備,其安培額定應不低於所供應負載容量,且應符合左 列規定:

一、分路供應額定三○安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用重責務型者。

二、供應一個插座 (包括多聯式) 之專用分路,則插座安培額定應不低於 分路額定。

三、分路如供應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則插座所供應之電器負載,應 依表一○八~一規定辦理。

四、分路如供應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則插座額定應依表一○八~二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