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7條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浴室、廚房、走廊、樓梯或旅 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個燈具出線口。

二、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廚房及其他類似房間或旅館之 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三、農村等可視實際需要裝設燈具或插座出線口。